来源:永清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03 14:00:44 阅读量:32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塑造举止文明、依法行政、办事高效的纪检监察干部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现代礼仪礼貌惯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开展正常工作、保持健康生活为目的的,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各种行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职业文明礼仪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从事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日常办公和公务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职业操守、礼仪准则和行为原则。
第三条 本礼仪行为规范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着装礼仪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容严整,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姿态良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工作时间着装整洁,衣冠端正,庄重大方,不穿奇装异服。重要公务活动按要求着正装,要干净、整洁、适体,不卷起裤脚、衣袖,领带须系正,衣扣、领扣要扣齐(女同志怀孕期间可着便服)。
第六条 注意个人卫生,不纹身、体绘、染指甲;上班前不吃异味食物;头发要常洗、整齐,不得留怪异发型;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长须、剃光头,女同志不准浓妆艳抹。
第七条 皮鞋要光亮,不得有脱鞋、光脚等不雅行为。
第三章 言谈举止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讲普通话,声音自然、清晰,尽量不讲方言、土语;态度要亲切诚恳,声音要大小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讲解政策要全面,说明问题要清楚,回答咨询要准确。
第九条 在日常交谈特别是在公务活动中,做到语言文明,不讲粗语,注意使用“你好、请稍候、麻烦您、抱歉、对不起、没关系、谢谢、再见”等礼貌用语。
第十条 与人交谈时,要注意倾听,不能心不在焉。应两眼注视交谈者,对谈话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适当做出反应,不能打电话或忙其他的事情,应当充分表现出对他人谈话的尊重。
第十一条 在工作场所应保持优雅的举止和姿态,做到举手投足大方、得体,与人交往热情友好,不卑不亢。在公众场合要避免以下举止:双手叉腰、交叉胸前、插入衣裤兜内;挠头、抓痒、挖耳、剔牙、抠鼻孔;哼唱歌曲、吹口哨、跺脚、大声说笑、喧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面对人咳嗽、打喷嚏。
第十二条 站立时,特别是与人交谈时,站姿端庄,肩平头正,腰背挺直,目不斜视,双臂自然下垂,双手不能插在衣兜内,更不能用手叉腰。
第十三条 正式场合就坐时,上身应保持端正,两脚着地,不翘脚,不抖腿,男同志应两膝与肩同宽,女同志应两膝并拢。
第十四条 在尊长者面前,特别是没有遮挡的情况下,应坐在座位的前三分之二处,上身挺直,双手扶膝,双腿平行。
第十五条 走路时,身体要平稳轻快,不宜左右摇摆或声响过大。
第十六条 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第四章 办公礼仪
第十七条 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办事应报经领导同意,归队后应及时销假。
第十八条 上班时,不无故串办公室,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前往他人办公室办事时,尽量不影响他人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日午休期间,可以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二十条 汇报和听取工作应遵时守约、实事求是。汇报时应中心明确,重点突出,讲究效率。听取汇报时应认真耐心,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同事之间要相互尊重,对同事的困难应给予关心和慰问,力所能及的事要尽心帮忙。不在背后议论同事,不说长道短、搬弄是非,对自己的失误或同事间的误会应主动道歉说明。
第五章 电话礼仪
第二十二条 拨打或接听电话应首先说“你好”,然后根据需要报出自已的单位、姓名,简要说明公务联系事项,通话结束时应道谢或再见,对方断开通话后再挂机。接听重要电话应及时记录,并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请示工作,应开门见山,抓住中心,条理清楚。对上级的答复或指示,应准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给下级机关打电话,要态度谦和,不可盛气凌人。说话要简明易懂,对方不清楚的地方给予复述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或接待重要客人时,避免手机发出音响。在公众场合接、打手机时,要回避众人。不得使用手机讨论机密事件。有其他人在场时,接打电话尽量不使用“免提”。
第六章 公务接待礼仪
第二十六条 在办公室接待客人来访要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举止得体。工作时间一般不会私客。对办理公务的客人,要热情礼貌,做到“一起身、二让座、三倒水、四办事、五送客”。
第二十七条 接待客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位接待客人工作人员要负责引导客人承办公务到底。
第二十八条 在需要互相介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应先把主人介绍给客人,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先把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先把低职位的介绍给高职位的,对外介绍本单位人员时,要按职位高低依次介绍。
第二十九条 与客人握手时,应和对方的距离合适时才可伸出手;握手的力度要适宜,不可太紧,也不可显得太随意;握手时双眼要正视对方,面露笑容;男士与女士握手时,要待女士伸出手后方可伸手,握手时间不要过长。
第三十条 与客人交换名片时,要双手接递,并说谢谢。接到客人名片时,不要立即收起,要先观看,以示尊重。
第三十一条 接待群众上访,要做到有礼、有节、有度,注意倾听和记录上访者陈述的事由,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说明理由,使上访者心悦口服。对上访者的无理要求,应礼貌拒绝,不要使来访者难堪,引起无谓的争吵。
第七章 会务礼仪
第三十二条 在会见和会谈活动中,应遵循以下礼仪规范:
会见、会谈时,主人要提前到达会见、会谈场所,在门口迎候客人。
领导之间的会见、会谈,工作人员安排就绪后应退出,谈话中不要随意进出。
会见、会谈结束后,要送客人至车前或门口握别。
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议时,按照会议通知准时入场,关闭手机或将铃声置于静音状态,认真倾听,作好记录,不交头接耳、打瞌睡、擅自走动、吸烟等。发言人开始或结束发言时应鼓掌,以示尊重。如需提前离会,应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委,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议讨论时,会议上有讨论发言任务的,应就相关内容认真准备,踊跃发言,积极讨论,语言诚恳,内容简练。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宣布散会后,不得一哄而散。
第八章 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礼仪
第三十六条 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礼仪规范是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十九条 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着装要干净、整洁、适体。要规范言行举止,主动出示检查证件(证明),说明来意。工作过程中,既要尊重他人人格,又要严格依纪依法行事,严肃履行自身职责。
第四十条 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工作纪律,注意保守秘密,严禁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相关情况,严禁干扰正常的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外出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时,如有新闻媒体跟踪采访,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要思路清晰,回答问题干净利索,切中要害,体现出良好的素质,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第四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机关干部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落实日常工作中的礼仪规范由机关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落实礼仪规范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为规范由县纪委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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